学校财务处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财务事项的通知”

发布者:吴大伟发布时间:2017-06-29动态浏览次数:850

为更方便广大师生办理各项财务业务,现就部分财务事项明确如下:

 一、开票

    1.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,自2017年7月1日起,所有开具学校增值税发票的校内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对方单位“开票代码”或“纳税人识别号/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”,否则将无法开具。

    2.各职能部门代收的培训费、代收费等,应按备案内容及标准收费、开票。开具票据后,不得涂改、挖补,如发生退款或票据填写错误,原开票单据应全部收回,依次粘贴在票据本中,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,并加盖“作废”标记,不得擅自销毁。

    3.除科研经费,凡订立收款合同或协议约定多次收款的,应填写“南航收入分批收款审批表”,同时登记收款台账(表样见财务处网站下载专区),在每次款项入账时均须提供。

二、报销

    1.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,自2017年7月1日起,因公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时,必须主动向销售方提供学校“开票代码”(4BQ5AN)或“纳税人识别号/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”(12100000466006826U),凡发票上有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目而未填写学校纳税人识别号的,按规定不得报销。

    2.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出差,既可以填写“公务出差审批单”,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,也可以打印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的出差申请审批单。

    3.学生实习差旅费,报销时在“网上报账系统”中“日常报销”模块的“实习差旅费”选项填写预约报销单;带队实习教师按差旅费规定报销,在“国内差旅报销”模块填写。

    4.科研项目部分支出审批表:

    购置1万元(含)以上材料或交付对方使用的仪器设备、软件等,办理“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项目零星采购合同审批表”,同时,交付对方使用的仪器设备、软件等,须经科技部门审批,报销时在“网上报账系统”中“日常报销”模块选择“科研材料”选项。

    外协或外拨经费1万元(含)以上办理“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项目协作配套合同审批表”。外拨经费应先借款,凭分研单位发票或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冲账报销(复印件须加盖对方单位财务章)。

    购置仪器设备、软件等形成学校固定(无形)资产的,办理“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物资设备购置审批表”。

    5.公务消费已使用公务卡,但在还款期暂无法报销的,可直接编制公务卡还款记录,在“网上报账系统”中“借款”模块中预约借款业务,支付方式选择“公务卡”,还款至公务卡,报销时不再编制公务卡还款记录,直接预约冲账。

    此外,除了公务卡结算,国家规定起点在1000元以上付款,继续使用网银对公、转账支票等转账方式结算付款。

    6.汇往国(境)外的版面费、会议注册费,一般应从学校对公账户直接汇出,如因对方要求等原因需由个人汇款的,报销时须同时提供银行付款明细。

    特此通知。

财务处 2017年6月21日